自律公约

宁波市建筑工程检测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检测从业行为,维护检测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检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检测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凡在我市开展建筑工程检测活动的签约会员单位,应当遵循本公约。
第三条 本公约的监督执行机构是宁波市建筑工程检测行业协会。
第二章 具体约定
第四条 检测机构开展建筑工程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职业准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检测的法律、法规及规程要求,切实履行职责,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第五条 检测机构或检测人员在开展检测活动中,提倡遵守职业道德或行业准则:
(一)坚持科学检测,反对出具虚假报告。
(二)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获得业务,反对采用钱物、消费回扣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业务。
(三)会员单位之间应加强沟通,相互尊重,互助互信,反对诋毁、诽谤其他检测机构,损害同行形象和利益。
(四)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管理,建立从业人员廉洁自律的约束机制,严格遵守检测技术标准,保证检测工作公平、公正。
(五)倡导会员之间团结协作,公平竞争,不恶意吸收签约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
(六)自觉遵守检测行业的收费标准、自觉维护行业收费秩序。反对故意压价竞争,或以低于合理标准的价格招揽、承接业务。
(七)杜绝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或行业准则的行为。
第三章 违约处理
第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公约第五条的具体约定,应接受宁波市建筑工程检测行业协会对违约行为给予的如下处理:
(一)提醒或警告。
(二)在行业内部或向社会公开进行通报批评。
(三)责令退出行业协会。
(四)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管理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为宁波市建筑工程检测行业自律公约的监管部门,负责以下事宜:
(一)组织实施、解释修订自律公约。
(二)受理对违约事件的投诉、举报和申诉。
(三)调查核实被投诉、举报的违约事件。
(四)违约行为的认定处理和执行。
第八条 投诉举报受理的一般工作程序
(一)接到投诉、举报及申诉,秘书处及时组织调查。
(二)秘书处核实违约事实,提出处理建议,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公约经宁波市建筑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商定,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各检测机构共同签订后生效。
第十条 本公约由宁波市建筑工程检测行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