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宁波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NINGBO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TEST ASSOCIATION,缩写为NCETA。
第二条 宁波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宁波市各县(市)区各类检测公司、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质量管理服务机构等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经宁波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宁波市。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履行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单位更好适应市场经济、加强会员单位间的团结协作、规范会员单位的市场行为、提高会员单位技术服务水平,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会员、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党建领导机关为宁波市江北区孔浦街道办事处党工委,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浙江省宁波市。
本会的网址:www.nbjcxh.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检测的法律、法规,加强行业发展、行业改革的调研,积极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业规划、技术规范、经济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二)建立建设工程检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职业道德和服务水平,维护公平竞争和会员单位合法权利;
(三)开展国内外同行业组织间经济联系、技术协作和技术交流等活动,帮助会员了解国内外同行业的先进管理经验和市场信息;
(四)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的监督管理,并配合开展行业检查评比等工作;
(五)组织业务咨询和会员间技术交流及能力验证、技术培训工作,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对会员单位经营管理和检测工作进行指导;
(六)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每家单位会员确定一人作为代表,行使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简介。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
(三)经理事会(或其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在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协会举办有关会议和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和有关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各项决议,服从本协会的协调;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及时提供本协会所需的资料;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每2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单位数量最多不得超过会员单位总数的1/3。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综合素质较高,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届内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不得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不得被纳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者信用“黑名单”的;
(八)没有法律法规政策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暂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6—10名、秘书长1名。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生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五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2年6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