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检测机构会员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质量月”活动工作部署,决定于2016年 9月中旬开始,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望各相关会员单位做好专项检查前的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三)《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号);
(四)《宁波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五)相关检测技术规范标准。
二、检查范围
在本市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会员单位。
三、检查内容
(一)检测机构资质的符合性
重点检查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组织机构、检测人员、设备配备、环境条件和检测能力是否符合资质要求。
(二)检测机构行为的规范性
1.市场行为。重点检查不具备(或超出)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转让或出借、出租资质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
2.检测行为。重点检查违规检测、检测工作量与所具能力不匹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三)现场检测过程。
重点检查现场检测人员不到位、检测仪器设备失效或安装操作不符要求、检测过程未按规范标准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自查工作要求
为做好2016年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工作,各检测机构会员单位应全面落实自查自纠工作,要严格按照法规、资质、技术标准的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开展自纠,落实整改措施,如实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自查表(详见附件)备查,内容真实性将作为本次专项检查的行为规范性的重要依据,并将自查自纠的情况于2016年10月20日前上报至本协会。
附件: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自查表
宁波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
201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