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日期 2014-06-20 00:00 阅读次数 9211 来源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检测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6月20日


  宁波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检测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信用管理体系,促进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及人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测、测试,确定其质量特征的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是指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日常监管情况,并结合其基础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利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其信用水平,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和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协会协助做好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 检测机构信用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基础信用信息、检测行为信用信息、检测管理信用信息及其他信用信息。
  (一)基础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注册资本金、本地年检测产值、年纳税情况、人员配备等信息。
  (二)检测行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记录等信息。
  (三)检测管理信用信息包括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测机构检测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记录、通报等信息。
  (四)其他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奖罚、社会责任、技术创新等方面的信息。
  第六条 检测人员信用评价主要是建立检测人员个人信用档案,个人信用档案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 检测机构应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如实录入《宁波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基础信用信息情况登记表》(附件1)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基本信息表》(附件2),并提供企业其他信用信息、检测人员良好行为的相关证明资料,由检测机构初始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信息进行核查,其中资质注册地在海曙、江东、江北、国家高新区的,由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核查,核查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定、公布。
  第八条 各级管理部门、市检测行业协会,应根据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其他基础信用信息、检测行为信息、检测管理信息的归集和记录工作。
  第三章 信用评价方法和标准
  第九条 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按《宁波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考核标准(试行)》(附件3)和评价方法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综合评分,形成日信用评价分和季度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条 日信用评价分是在信用评价周期内对检测机构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分,并每日自动更新。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信用信息实行量化评分。对基础信用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直接进行量化评分,其分值一年内不变;对检测行为信息和检测管理信息,根据上季度评价分和本季度实得分实施动态考核。季度实得分为本季度内历次检查分的算术平均值;本季度评价分为上个季度的评价分和本季度的评价实得分的平均值。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四个等级,每季度评价一次,信用得分按上季度最后一天的信用评分所得,信用评价等级按如下标准划分。
  (一)A级(优秀):在检测机构类信用得分中排名前40%(含本数);
  (二)B级(良好):在检测机构类信用主体中信用分排名前40%之外,且无直接列入C、D级行为发生;
  (三)C级(一般):检测机构有评价标准中直接列入C级的行为;
  (四)D级(较差):1、检测机构有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转包检测业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行为的,直接列入D级; 2、上季度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企业,在本季度发生直接列入C级的严重违规行为的,降为D级。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存在《宁波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考核标准(试行)》中直接列入C、D级的违规行为,自被查处之日起列入C、D级,至少保持三个月,至期满后的季度评价时,根据季度评价分,按评价办法进行等级调整,
  出现升级只能逐级调整,不作越级调整。
  第十四条 对新设立的检测机构,信用等级暂定为C级。
  首次进入我市检测市场或在本市无固定场所及常驻技术负责人和检测技术人员的市外检测机构,信用等级暂定为C级。
  第十五条 基础信用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的追溯期一般为一年,通过国家实验室资格认可、有技术创新并获得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列入市级以上规范标准编写信息追溯两年,其他不良行为公示及表扬表彰等追溯时间按文件规定确定,文件无规定的,追溯期为一年。
  第十六条 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按《宁波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标准(试行)》(附件4),分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录入个人信用档案,并在政府及相关网站公布,公布期至行为发生满一年。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诚信奖励、失信惩戒机制, 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检测机构首选和监督检查、创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实行差异化监管。
  (一) 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优秀)的检测机构差别化管理措施如下:
  1、分标段的工程项目,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检测机构承接检测业务可不受标段的限制;
  2、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检测机构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及抽检;
  3、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检测机构在各类创优评先中有优先权;
  4、上个年度内三个季度为A级,且未出现C、D级的检测机构,列入承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和重大、重要项目的检测机构推荐名单中,并在政府及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布。
  (二)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 (良好)的检测机构差别化管理措施如下:
  1、 分标段的工程项目,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检测机构承接检测业务可不受标段的限制;
  2、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检测机构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及抽检。
  (三)信用评价等级为C 级(一般)的检测机构差别化管理措施如下:
  1、分标段的工程项目,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检测机构只能承接一个标段的检测业务;
  2、对信用等级评价为C级的检测机构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及抽检,并对机构负责人进行告诫约谈;
  3、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检测机构不得承接政府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项目的检测业务;
  (四) 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 (较差)的检测机构差别化管理措施如下:
  1、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检测机构,自信用评价等级公布之日起,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检测业务;
  2、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检测机构整改期满并复查通过后,其承接检测业务参照C级执行;
  3、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检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督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和抽检;
  4、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本地检测机构一年内暂停受理资质增项申请;外地检测机构一年内不予受理项目登记手续;
  5、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检测机构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
  第十八条 各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测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较低频率、适度频率、较高频率、高频率检查次数比例原则上为1:2:3:4。
  第十九条 检测人员信用档案中有良好行为记录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在行业评先中有优先权。
  第二十条 检测人员出现不良行为录入其个人信用档案,当出现《宁波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标准(试行)》中带“*” 不良行为时,暂扣其检测上岗证书六个月,证书暂扣期间不得从事检测工作;累计两次被暂扣上岗证书的,取消其在本市从事监测工作资格。
  第五章 信用评价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根据反馈情况及时调整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营造公平、有序、适度开放的检测市场,打破区域行业垄断,创建“宽进严管”的检测市场准入体系,同时应加强监管,完善日常监督检查和差异化监管机制,及时收集、整理、记录相关信用信息,处理有关投诉或检举。
  第二十三条 各监督管理部门应兼顾长效监管与专项整治的需要,根据信用评价办法及确定等级情况,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计划应包括检查内容、检查次数、检查方式等内容,检查方式应以突击性的“飞行”检查为主。
  第二十四条 各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加分、扣分时,应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通知书、监督检查记录、通报表扬、批评或其他按规定制发的监督文书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对其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属地主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属地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核查、答复。如有错误,应当及时纠正。申诉主体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调查后发现确有错误的,应督促相关部门改正。
  第二十六条 参与信用评价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试行期为二年,届时将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

附件1:宁波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信息情况登记表

附件2:宁波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加分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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